京都动态 首期“刑案思辩大家谈”成功举办特邀中国人民大学电子证据专家畅谈“如何运用电子证据拓展办案思路”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mile米乐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4

  

  3月29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主办的“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首期在京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的主题为“律师如何运用电子证据拓展办案思路”,分享人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三部主管合伙人彭吉岳律师,并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人毛自荐老师,就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与实务操作进行了深入探讨。

  活动伊始,主持人马慧雯律师向参会的各位嘉宾、朋友表示欢迎。同时,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为本次活动发来了贺辞。在贺辞中,朱律师表达了对该系列活动的祝贺与期待,强调业务学习与内部培训既展现了京都人追求卓越的精神,亦是京都人不断的提高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的体现。

  彭吉岳律师重点围绕电子证据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从电子证据的形成原理、提取过程、审查要点等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他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分享了在实务中如何通过对电子证据做多元化的分析,精准把握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彭律师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电子证据的重要性、电子证据的“三要件”、电子证据“三要件”审查普遍的问题以及快播案分析。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电子证据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较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它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往往对关键事实有着重要影响。在不同犯罪类型的案件中,电子证据有时候有几率会成为一根“定海神针”,揭示出核心问题。如有些电子证据对证明传销层级、涉案金额、是不是真的存在犯意联络、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等,比其他证据更为直接。

  彭律师强调了电子证据审查的重点是三个核心要素,即取证过程、电子证据本身和鉴定意见。这三个核心要素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线、取证过程:

  (1)应当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有时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签名的人员本身就不是侦查人员。(2)原则上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的时候需要详细记载储存介质的独特特征。(3)没有记录存储介质封存过程和封存状态。(4)应当有至少1名见证人。(5)没有见证人的,应当对提取过程录像。(6)制作笔录时应当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7)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8)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9)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10)提取笔录中记录的完整性校验值和鉴定意见等别的文件中体现的校验值不一致。(11)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有的没有提取笔录。

  (1)电子数据来源问题。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假如没有过程来源证明,其线)审查电子证据是否完整,有无删除的情况。往往在笔录中体现某个信息来源于电子证据,但是电子证据中没有体现该信息,说明电子证据存在不完整性。(3)关注电子证据完整性校验值前后是否一致。每份电子证据都是独一无二的,虽然体现电子证据身份信息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哈希值还是很常见的用来验证电子证据的参考数据,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关注电子证据前后的哈希值是否一样。(4)关注电子证据创建、修改、访问的时间。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一旦被访问、被修改,都会留下痕迹。电子数据、附属信息证据和关联痕迹证据往往是“三位一体”的,能否完整地反映电子数据的变化过程。有些案件中,确实存在电子数据被提取后又被访问的情况,如此情况,很难保证电子证据的线)还要关注电子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关注电子数据是不是被用作鉴定依据。

  关于鉴定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审查。首先,从检材的来源进行审核检查。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刘品新教授“鉴—数—取”的观点,检材是鉴定意见形成的必要组成部分,检材是否有合法的提取手续,是否来自涉案过程中等,都需要律师把好关。其次,除了审查电子证据本身外,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查。彭律师还举例自己曾经办理过的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言词证据说返点是8%左右,但提取的电子证据部分信息结论是返点到了81%,明显说明电子证据中混杂了别的信息,数据的可靠性有问题。还有,要关注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关联性,防止拿鉴定意见滥竽充数。

  通过“快播案”案例,彭律师展示了快播案中电子数据提取主体的问题、封存的问题、移送的问题等。本案中,控方为了证明四台存有淫秽视频电子数据的服务器没有被人为篡改和变动,提出了服务器的IP地址没有变动,从而得出电子数据没有变动的结论。对于控方的结论为什么不能成立,彭吉岳律师最后向大家做了详细的解读。

  毛老师强调了在案件中识别和聚焦关键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提出了能够最终靠案卷解读、时间线分析等方法,快速锁定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关键电子证据。

  毛老师讲解了如何经过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及清单等文书,还原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同时审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完整性。

  毛老师指出,可通过电子证据反映案件的犯罪过程和事实,通过分析系统日志、文件属性、数据库记录等,全方面分析电子证据,重构案件事实。

  毛老师强调,通过电子证据的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案件中的新事实和新线索,从而提出新的辩护主张,为被告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1、在缺少电子数据的情况下,通过细致审查现有文书和证据材料,寻找矛盾和异常点。

  毛老师的分享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电子证据审查与运用的指导,并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电子证据审查和分析方法,强调了在现代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和运用电子证据进行相对有效辩护的必要性。通过理论结合实践,法律从业者可以更好地利用电子证据,为客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服务。她强调,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审查的关键,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应注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校验值的一致性。毛老师还分享了在电子证据提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在场律师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指导。

  认为:“电子数据在我看来是一个既现代又传统的证据类型。它的现代性多体现在表现形式和呈现方式,但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作为证据,它始终还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此,针对传统证据的审查角度、方法也适用于电子数据。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研究电子数据时,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所指向(拟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相关事实影不影响定罪量刑。如果咱们提供辩护服务的嫌疑犯/被告人对于相关事实有没有异议,那么对相关电子数据的审查可以适当从简。如果相关电子数据指向的案件事实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嫌疑犯/被告人对相关事实有异议,则我们应该对相关电子数据从严审查。因此,辩护律师的角度和与证据专家看待电子数据的角度是有差异的,辩护律师更倾向于从案件整体及定罪量刑的角度上来看待证据,而证据专家有时更倾向于就证据论证据。此外,辩护律师在审查电子数据时,也要注重从事实层面的逻辑关系以及形式层面的形式要件(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文书、笔录、说明、录音录像)等角度对电子数据来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把握。”

  活动结束后,律师们都表示受益匪浅,并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类似的学习机会。京都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三部为加强内部交流,提升律师刑事辩护实操能力,增强律所刑事辩护品牌影响力而专门设立的栏目。栏目旨在促进京都总所与分所间,所内与所外同行、专家学者间,所内部门间的交流合作。本次活动为“刑案思辩大家谈”系列活动第一期,旨在为律师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增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电子证据的运用能力。通过专家的讲解和同行的讨论,与会律师对电子证据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逐步提升刑事辩护专业化具备极其重大意义。